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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訓練及進修 ( 111年07月18日)
第 28 條
專任運動教練因訓練工作之需要,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之推動下,經學校同意,得參加各項專業訓練、研究及觀摩等課程。

第 29 條
專任運動教練在職期間,應積極進修研究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知能;其進修時數,每年至少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