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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 112年02月07日)
第 21 條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參與全中運籌辦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組隊或組團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組隊或組團單位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