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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 112年02月07日)
第 6 條
有意願承辦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應於依前條申請時,向本部提報包括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預定舉辦日期。
二、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三、承辦之地方政府簡介。
四、預定之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新聞中心之規劃。
五、預定之裁判村、選手村、膳食、交通之規劃。
六、預定籌備之工作進度。
七、預定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人力資源規劃。
八、各類活動所需之軟硬體設施及規劃內容(包括運動競賽、藝文、表演、展覽等活動之場地及規劃)。
九、經費之籌編及財務計畫(包括人力資源、社會資源籌募方案及財務計畫等)。
十、辦理大型賽會之經驗。
十一、經議會通過同意承辦全中運之正式公函;如有使用其他直轄市、縣(市)場館,應提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