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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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 112年02月07日)
第 7 條
承辦單位至遲應於舉辦一年前組成舉辦當年之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事宜。
前項執委會主任委員,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執委會為辦理各項籌備事務,得成立秘書處分組辦事。執委會組織章程及工作規範,由承辦單位擬訂,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