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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10年03月30日)
第 14 條
本賽會競賽場地,應以承辦單位現有競賽場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政府或機關、學校支援。

前項競賽場地,由籌備處邀請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勘認定;其有爭議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決定之。

承辦單位因故有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之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