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10年03月30日)
第 20 條
對運動競賽有爭議,得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於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判定,並為終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