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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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06日)
第 13 條
射擊練習或比賽消耗之彈藥,其彈殼應由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銷燬,每月辦理一次;銷燬時,應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派員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