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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06日)
第 14 條
槍枝、彈藥遺失時,其所屬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或使用人應立即向發生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案,並通知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及報繳槍枝執照。

前項遺失及報繳情形,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轉報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