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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109年05月29日)
第 5 條
有功教練獎勵之申請,由特定體育團體於第二條賽會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符合資格之教練名冊、成績證明、理事會會議紀錄、獎金分配比例方式及教練獎勵名單等資料,報本部審查。

本部受理前項申請案件,應於受理三個月內將審核結果通知各該特定體育團體轉知各該獲獎教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