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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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 107年04月16日)
第 3 條
為辦理教練之績效評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應設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教練轉換學校者,其績效評量由現任服務學校之該管評委會,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