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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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 107年04月16日)
第 9 條
評委會委員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並不得與受評量教練及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評委會委員對評量事件之審議及相關事項,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