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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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 111年06月15日)
第 22 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依第五條所定辦法有關發行、銷售、促銷、兌獎或管理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建立身分檢核機制或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