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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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 111年06月15日)
第 23 條
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獎金支出違反第六條規定比率。
二、銷管費用支出違反第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