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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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 111年06月15日)
第 27 條
運動彩券發行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應停止其繼續發行:
一、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
二、法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