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 111年06月15日)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動彩券: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
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機構。
三、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其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項之機構。
四、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發給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
五、中獎人:指依發行機構所為投注規範而具有領取中獎獎金權利者。
六、盈餘:指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後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