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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9年12月23日)
第 6 條
管理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第一項會議之紀錄,應由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於機關網站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