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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銷售及促銷 ( 104年07月27日)
第 11 條
經遴選通過並簽訂契約之經銷商,應檢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申請發給運動彩券經銷證(以下簡稱經銷證)。經銷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銷證號碼。
二、商業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
三、商業所在地地址。
四、有效期間。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