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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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銷售及促銷
( 104年07月27日)
第 12 條
經銷商銷售運動彩券,應以前條第二項第三款經銷證載明之商業所在地地址為限。但發行機構報主管機關核准,於賽事舉辦場所銷售者,不在此限。
發行機構依前項但書申請核准,應先取得賽事辦理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並檢具同意書,敘明賽事名稱、舉辦場所所在地地址及銷售期間,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時,應副知賽事辦理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