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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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銷售及促銷
( 104年07月27日)
第 14 條
經銷商應於商業所在地明顯處,揭示經銷證,並於出入口及銷售櫃臺,設置未成年人不得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之顯著警告標誌;必要時,得請購券者出示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