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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銷售及促銷 ( 104年07月27日)
第 15 條
發行機構辦理運動彩券之廣告或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勸誘未成年人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
二、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門口半徑距離一百公尺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