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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賽事過程、結果公布及兌獎 ( 104年07月27日)
第 17 條
賽事主辦單位公布之賽事過程及結果有變更者,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於重行公布前,得停止分派彩金,於重行公布後,再據以分派;已分派彩金尚未完成兌獎者,亦同。

前項賽事過程及結果之變更於重行公布前,已完成兌獎者,其獎金不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