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4年07月27日)
第 24 條
發行機構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於股東會承認後三十日內送主管機關,並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發行機構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受委託機構應將前項所定之文件及資料,於股東會承認後三十日內送發行機構,並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受委託機構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受委託機構以受託辦理兌獎作業為限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