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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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4年07月27日)
第 25 條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應蒐集處理發行運動彩券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其發行權屆滿後十年。
受委託機構變更者,應將前項保存之相關資料,移交發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