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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發行 ( 104年07月27日)
第 4 條
發行機構得向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收取保證金,其金額由發行機構定之。

受委託機構不得向經銷商收取保證金。但受委託機構租借設備予經銷商者,經發行機構同意,得在租借設備之成本範圍內,酌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