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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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行
( 104年07月27日)
第 5 條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應擬訂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每半年應將實施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屬公開發行公司者,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以下簡稱處理準則);屬非公開發行之公司,準用處理準則之規定,但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三項後段、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與第五款、第十八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不予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