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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發行 ( 104年07月27日)
第 6 條
發行機構應依本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擬訂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監督管理規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每半年應將實施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