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發行機構應於各該年度發行運動彩券二個月前,擬訂各該年度發行計畫,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據以發行。
前項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機構名稱、受委託機構名稱及委託事項與期限。
二、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及投注規則。
三、運動彩券名稱、價格及發行期間。
四、銷售方法、銷售通路及促銷策略。
五、預計發行額度及銷售盈餘。
六、獎金結構及公布方式。
七、預估獎金支出、銷管費用及其計算方式。
八、賽事公告、作業流程、監督措施及賽事過程與其結果公布之方式。
九、兌獎方式及手續。
十、投注標的賽事之安全控管事項。
十一、投注標的賽事異動狀況之處理措施。
十二、發行運動彩券可能產生問題之預防及停止發行時之善後處理措施。
十三、員工購買或受讓運動彩券之內部管理規定。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核定之發行計畫有修正必要時,應擬具發行計畫修正案並附具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