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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9年10月07日)
第 23 條
本部為審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申請、第十九條及前條之廢止,得組成審議小組;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