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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9年10月07日)
第 5 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其未成年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接受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訓練已包括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者,免檢附前項第三款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修正前規定取得游泳池救生員證書者,仍得依原規定展延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並以於游泳池擔任救生員工作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