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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9年10月07日)
第 9 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發給救生員證書。

前項學科、術科測驗之科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第一項術科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得申請自檢定日起保留合格之學科成績一年。

第一項救生員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