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
個人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為對政府之捐贈,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視同對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個人符合前項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金額,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贈與總額。
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運動員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個人列舉扣除之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