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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 113年01月03日)
第 7 條
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

前項運動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並得以法人方式經營。

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進行出資之前置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輔導或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