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前條各款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第一款:學位證書;其屬國外學歷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第二款:各級運動教練證或運動裁判證。
三、第三款: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及各級運動教練證或運動裁判證。
四、第四款:國光體育獎章證書。
五、第五款: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發之獎勵證明文件。
六、第六款:組團(隊)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件或相關公文書。
七、第七款: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登錄證明文件,及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機構辦理之職能課程教育訓練證明。
八、第八款:
(一)第一目:各級教練證或裁判證。
(二)第二目: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及各級教練證或裁判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