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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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 111年02月15日)
第 16 條
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本部發給訓練機構證書。
前項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