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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 107年10月23日)
第 3 條
學生參與或觀賞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者,學校於競技或表演之日一個月前,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費用補助。

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得由教練、教師或學校指派之人員陪同;其陪同人員之費用,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補助。但補助之人數,不得逾參與或觀賞學生人數十分之一;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第一項公告,由各級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為之;必要時,得於當年度就新增之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