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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 107年10月23日)
第 5 條
學校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經費申請表,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補助,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報名費。
二、門票。
三、交通費。
四、保險費。
五、住宿費。
六、消耗性器材費(例如加油打氣用途者)。
七、雜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