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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 107年07月10日)
第 5 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單位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特定體育團體,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或認可之團體。

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登記營業項目有與體育運動相關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