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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 107年09月25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資產,定義如下:
一、指不動產以外,具有運動產業利用價值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影音資料或其他有形、無形資產。
二、管理機關或其他利用人利用前款公有資產所研發創作、生產製造,屬管理機關全部或部分所有之產品及其他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