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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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 107年09月25日)
第 8 條
申請利用公有資產,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管管理機關提出:
一、公有資產名稱。
二、用途及利用期限。
三、公開發行者,其發行數量及發行地區。
四、以營利目的申請利用公有資產者,其營利方式及價格。
五、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