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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  ( 107年11月20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符合重大國際賽會標準,可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包括土地價值之造價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
二、得容納觀眾三千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