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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 110年09月22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運動賽事,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應副知主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