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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 108年01月17日)
第 10 條
各該受補助單位應於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後,每滿六個月之次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本部請領補助款:
一、領據及請領清冊。
二、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薪資清冊或其證明文件。
三、聘用績優運動選手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