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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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 108年01月17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營利事業或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或獨資,依本辦法規定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補助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而經本部依本辦法規定核定補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