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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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 108年01月17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績優運動選手,指曾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或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而獲得下列成績之一之選手:
一、田徑、游泳、體操及團體球類運動種類之棒球、籃球、足球、排球、手球、女子壘球、橄欖球、曲棍球與水球:國光體育獎章三等二級以上。
二、前款以外運動種類:國光體育獎章二等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