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 108年01月17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事項,指全時受聘於申請單位並從事本條例第四條運動產業之直接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