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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 110年09月30日)
第 12 條
依本辦法接受捐贈或核轉捐贈之學校、機關、團體、運動事業,應妥善管理及運用捐贈款,並將核轉捐贈之對象姓名、受贈金額、日期、指定捐贈項目及辦理情形,於捐贈、舉辦或核轉後三十日內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