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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 110年03月02日)
第 25 條
體育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學校予以獎勵:
一、學校經營管理優良,並舉辦示範觀摩會推展其經驗。
二、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訪視、評鑑結果,績效優良。

教育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轄區內各學校體育班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