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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 110年03月02日)
第 5 條
各該主管機關核准當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設立體育班之班級數,應分別以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五年級、國民中學一年級體育班之班級數為限。

各該主管機關經專業評估因教育資源分配及選手銜接培訓必要,得在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五年級、國民中學一年級總班級數之百分之一點五範圍內,核准增設當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之班級數,不受前項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