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學校申請設立體育班、增班或調整運動種類者,應擬訂計畫,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之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包括學校運動性社團、代表隊發展現況、近年出賽成績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組織及運作。
三、學校訓練場地、設備、器材及經費預算編列。
四、發展之運動種類,包括與前後教育階段體育班運動種類銜接之說明。
五、班級數、學生來源、招生方式與名額,及教師與教練名冊。
六、培訓與參賽計畫、運動科學、運動防護及獎勵措施。
七、課程架構及成績考核,包括科目、授課時數、學分數、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
八、課業及生活輔導,包括升學及學習扶助。
學校提供體育班學生住宿、膳食或交通者,應依第一項規定擬訂相關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