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 111年02月08日)
第 21 條
本部得將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

申請前項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檢具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四千元後,向本部申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四、推廣無動力飛行運動業務實績。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應載明之事項。